經濟部針對商品標示法第6條所規範之廠商(製造商、委製商或分裝商)詳加說明,請查照

經濟部針對商品標示法第6條所規範之廠商(製造商、委製商或分裝商)詳加說明,請查照。

有關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,關於廠商資訊之應標示事項,摘要說明如下:
(一)國內製造之商品,應標示製造商、委製商或分裝商資訊,即依個案商品實際情形,從3者間擇一來標示,包括其廠商名稱、地址及服務電話。
(二)進口之商品,應依個案商品實際狀況,依下列情況進行標示:
1、倘為國內業者進口之商品,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:
(1)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、地址及服務電話。
(2)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。
2、倘為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之商品,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:
(1)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、地址及服務電話。
(2)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