貿易署發布修正「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

 
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5年1月22日令,發布修正「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,檢附「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」如下,請查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