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】有關美國總統川普援引《 1974年貿易法》第122條對全球進口至美國貨品課徵10%進口附加費
轉發有關美國白宮於115 年2 月20 日發布「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」總統文告,針對全球進口至美國之貨品採取最新貿易限制措施:
一、措施概要
課徵比例:針對進口至美國之貨品徵收10% 臨時從價進口附加費。
實施日期:美東時間115 年2 月24 日凌晨12:01 起生效。
實施期限:預計實施至115 年7 月24 日美東時間凌晨12:01 止。
二、排除適用(不課徵)之重點產品(詳細清單請見文告附件一及附件二)
電子類:部分半導體、電子零組件及資料處理設備。
運輸類:客用車、輕/中/重型卡車、公共汽車及其部分零件、航空航太產品。
能源與礦物:能源產品、某些關鍵礦物、藥品及藥品原料。
其他:部分農產品(如牛肉、番茄、柳橙)、受232 條款約束之貨品。
三、轉運貨物認定條件
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貨物,不適用本附加費:
115 年2 月24 日凌晨12:01 前已於裝運港裝載並前往美國者。
115 年2 月28 日凌晨12:01 前已進入消費或提貨者。
川普政府已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(USTR)同步啟動301 條款調查,且川普總統另於社群媒體表示規劃將10% 稅率提高到15% ,請務必密切注意相關發展。